一項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否一定需要發票?不一定。但具體什么情況下,發票是必須的,什么情況下可以不需要發票,工作實踐中,有很多朋友依然感覺很模糊。比如,我前幾天就回答了一個網友的提問,“這筆支出有法院判決書還需要發票嗎?”
實踐中,對于稅前扣除問題,我們把握以下四個原則,基本上可以自行判斷清楚。
第一個原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業務,稅前扣除不需要發票。
這樣的情況有很多,比如公司給個人發工資,發福利;公司核算的產品成本稅前扣除;公司發生資產損失等等,這些情況就是公司自制憑證,或者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就可以扣除,不需要發票。
有人說,單位內部核算不需要發票,這個很簡單,也好理解。但是,如果我公司和外單位發生業務往來,出現了賠償款支出,是否需要發票進行稅前扣除呢?這需要分兩種情況來判斷:
如果你公司支付了貨款,又支付賠償款。則賠償款屬于貨款的價外費用,賠償款也需要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如果你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單純支付了一筆賠償款,這筆賠償款不依附于任何增值稅業務,這筆支出就不需要通過發票進行稅前扣除,通過一些證明材料,你的支付憑證,對方的收款收據等等就可以稅前扣除。
另外,如果公司發生的了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業務,能取得對方開具的不征稅發票,一般來說,不征稅發票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需要注意的是,僅憑一張不征稅發票能否充分證明業務實際發生,還需要具體業務具體分析。比如說,公司取得一張預付卡充值發票,只能證明資金從銀行存款變成了預付卡,并不能證明公司已經發生了真實支出。
第二個原則: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業務,支付給個人的小額零星業務不需要發票。
比如公司從個體小商販買了300元水果,屬于小額零星業務,公司可以憑小商販出具的收款憑證入賬依法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增值稅的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是每月最高20000元,按次納稅的是每次最高500元。
第三個原則:公司與其他企業共同接受增值稅應稅勞務,可以不用發票,以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比如,公司租用了寫字樓中的幾間辦公室,物業公司統一繳納了水電費后,然后以合理的方式開具給每一個租戶水電費分割單。公司可以憑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當然實踐中,建議最好也復印一下發票附在記賬憑證后面。
第四個原則:如果發生增值稅應稅勞務,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憑相關證據稅前扣除。
確實無法取得發票的原因是對方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等,公司需要取得上述相關證明資料,另外還需要取得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以及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有了這三個必備的證明資料,發生的業務不需要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
【注意一個例外情形】
實踐中還有一些情況,是上述規定不能涵蓋的。比如,上市公司在公開市場發行公司債,到期按發債時的約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據券商的通知,將相應的利息款項劃轉至上交所賬戶,再由上交所根據債券持有人信息,將相應的利息劃轉至債券持有人賬戶。在此過程中,發債公司不知債券持有人的相關信息,支付利息時也無法取得發票,只收到中國證券結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兌付確認書。
北京稅務局給出的答復是:企業在證券市場發行債券,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慮到中國結算轉給投資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記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中國結算獲取收息企業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實際情況,允許債券發行企業憑中國結算開具的收息憑證、向投資者兌付利息證明等證據資料稅前扣除。
這個答復,雖然突破了總局2018年28號公告的要求,但考慮到這種情況下,無法取得發票,非納稅人不為也,實不能也。嚴格按28號公告的規定,必須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確實是強人所難。
這樣的例外情形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值得點贊。希望總局能早日下文明確,推廣到全國,以解除納稅人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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