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營改增”后的兼營VS混合銷售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868 |
|
在沒有“營改增”之前,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就已經存在了,但因營業稅的存在,很多財稅人員對二者區別還能說上一二,全面“營改增”之后,“混合銷售”依然活躍在歷史舞臺,如何判斷是“兼營行為”還是“混合銷售”,著實讓不少財稅人員傷腦筋。在此,解稅寶小編總結全國與地方稅務機關的代表性解答,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混合銷售
(一)國家稅務總局
1.法規文件: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政策解答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交易項下存在不同的應稅行為,兼營是指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交易。統一的處理原則應當是,既不能強制的把納稅人的一項銷售行為拆分為兩項行為征稅,也不能把納稅人的不同業務合并為一項行為征稅。
如:餐飲企業提供餐食的同時售賣煙酒,也是混合銷售的餐飲服務,煙酒和菜品一樣可能都是單獨計價的,但不能按照兼營單獨征稅,這些東西加上廚師和服務人員的勞動,共同形成了餐飲服務。
(二)地方國家稅務機關
1.混合銷售判斷標準
判斷是否屬于混合銷售應該把握兩個原則: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
2.增值稅稅率適用
(1)上海、河南、四川、海南
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應按照從主的原則,以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的,按照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以建筑安裝服務為主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2)山東
如果合同中分別注明價款的,分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合同中未分別注
明的價款的,增值稅繳納應按照從主的原則。
(3)湖北、河北
增值稅稅率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
如果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
(三)混合銷售判定小結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即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同一個購買方:即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同一個稅率:混合銷售只按一個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兼營行為
1.法規文件:財稅[2016]36號文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2.政策解答
兼營是指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交易,適用不同稅率的項目應分別開具,但可以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如:酒店房間里售賣飲料食品就是兼營。
再如:A公司向B公司銷售了一批貨物,又向C公司提供了設計服務。A公司從事的銷售業務與設計服務則屬于兼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