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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實務探討
                                     發布時間:2020/10/30    來源:   閱讀次數:4434
                                     

                                    A市甲建筑公司,一般納稅人。在B市承包施工東風項目1000萬元,簡易計稅,分包給A市乙公司500萬元;南風項目800萬元,一般計稅,分包給當地丙公司300萬元。

                                    2020年8月,東風項目完工,因資金緊張,甲公司未能及時支付分包款,未能取得乙公司的發票,只得按B市稅局要求,依規按1000萬元在項目地預繳稅款。

                                    B市稅局要求乙公司按500萬元預繳稅款,因為合同約定收款時間已到,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2017年第11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換言之,東風項目應由甲、乙公司在B市共預繳稅款30萬元,甲公司因未能及時取得發票,導致異地多預繳15萬元。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只要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都可以抵減,文件并未規定多預繳的不得抵減,造成B市擠占了A市的稅源。

                                    建議一:增加暫停預繳的靈活性、可操作性

                                    36號對于暫停預繳的規定,僅限于跨省項目,并且由總局通知省局暫停預繳,對于中小建筑企業來說很難操作。在預繳稅額不變的情況下,如出現以上甲公司的特殊情形,應允許納稅人申請暫停預繳。

                                    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十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跨?。ㄗ灾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ㄗ灾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建議二:允許同一地級市內的項目間預繳抵減

                                    甲公司東風項目多預繳的分包款500萬元,可以在南風項目預繳時扣除。這是合理的,甲公司在B市的兩個項目應預繳的稅款總額不變;南風項目是一般計稅,與東風項目存在預繳稅率差,不應簡單的扣除分包款,而允許從南風項目預繳稅款中扣減多預繳的稅額15萬元。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17號公告要求按項目計算應預繳稅款,應予以及時修訂,允許同一地級市內的項目間預繳抵減。

                                    建議三:允許異地預繳多繳的申請就地退稅

                                    目前,建筑服務預繳地退稅,僅限于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10萬元無需預繳無需納稅的已預繳退稅。如出現以上甲公司的特殊情形,應允許異地預繳多繳的納稅人申請就地退稅。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018年9月份之前的解讀——

                                    建筑服務業預收款如何預繳增值稅?<葉全華孫永豐謝少波>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是業內比較普遍的事。對其取得預收款的增值稅預繳處理,近年來有較大的政策變化,需要根據不同對象、不同區域等分別處理,本文對此分析如下。

                                    一、取得預收款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從2017年7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對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預收款的當天”的規定作出修改取消,這就明確了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一般性規定作為判斷依據,不再以取得預收款的特殊性規定為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后續政策雖然對跨區域的范圍作了調整,但該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未變。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也明確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除其他個人外的其他納稅人取得預收款時,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僅需要對跨規定區域提供建筑服務行為預繳增值稅,2017年7月1日起,則都需要預繳增值稅。

                                    因此,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無論是否異地,均可以直接到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并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除此之外的納稅人取得預收款均需按規定預繳增值稅。

                                    二、取得預收款后在哪兒預繳增值稅

                                    為便于簡潔說明,以下所述情形均不包括其他個人提供的建筑服務。

                                    (一)提供異地建筑服務項目

                                    1.同一地級行政區內的跨縣(市、區)異地業務

                                    自2017年5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明確,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再適用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政策。根據我國現行行政區域劃分的基本標準,地級行政區一般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因此,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開展的異地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不再就地預繳增值稅,而是與發生在項目所在地的建筑服務一樣處理。

                                    2.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跨地級行政區范圍的異地業務

                                    營改增后,17號公告第二條第二款明確,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發生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目前,直轄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重慶市;計劃單列市有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因此,對這九個行政區域內提供跨地級行政區域的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是否在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由相應主管稅務機關決定。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規定區域之外的其他省、自治區提供跨地級行政區的建筑服務以及跨省、市、自治區提供的建筑服務,需要在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3.未納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范圍的異地業務

                                    如前所述,對于雖然不在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但屬于提供跨縣(市、區)的異地建筑服務項目,并不是全部需要在服務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未納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范圍的,主要包括:一是同一地級行政區內的異地建筑服務;二是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決定不予就地預繳的當地跨地級行政區域的異地建筑服務。對于這類異地建筑服務,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按照現行規定無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取得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即也需要預繳增值稅,區別僅僅在于預繳地的不同。

                                    (二)提供當地建筑服務項目

                                    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提供當地建筑服務,按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同樣需要在取得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因此,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取得預收款時,除特殊性規定外,均需按規定預繳增值稅,但需注意是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還是在機構所在地預繳?,F行特殊性規定是,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一)項明確,一般納稅人跨?。ㄗ灾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三、取得預收款后增值稅如何計算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繳納的稅率調整為10%。因此,筆者認為應根據取得預收款所對應的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區分,適用調整后稅率的,則計算公式應相應調整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則仍按照原方法計算: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時,可以按規定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屬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中的有關規定。

                                    四、取得預收款未按規定預繳是否處罰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取得預收款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對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可以并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二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總之,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除其他個人外,取得預收款均需預繳增值稅,并應分清預繳所在地。未按規定預繳或者繳納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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