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條為規范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文化企業,包括新聞出版發行服務企業、廣播電視電影服務企業、文化藝術服務企業、文化信息傳輸服務企業、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文化休閑娛樂服務企業和工藝美術品生產企業等。
第三條本指導意見所稱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是指文化企業所擁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第四條本指導意見所稱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資產評估師執行與文化企業無形資產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執行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第七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文化企業是提供精神產品、傳播思想信息、擔負文化傳承使命的特殊企業,必須始終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應當關注文化企業社會效益對文化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八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具有專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避免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大影響的疏漏。
第十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經濟行為類型,明確評估目的。
?。ㄒ唬┪幕髽I無形資產評估業務,分為單項資產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
?。ǘ﹩雾椯Y產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主要包括質押、出資、轉讓、許可使用、財務報告、涉稅和訴訟等。企業價值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主要包括改制、并購重組和清算等。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合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恰當選擇價值類型。
以質押為目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根據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以出資、轉讓、許可使用等交易為目的一般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投資價值,以財務報告為目的一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要求選擇相應的價值類型。
第十二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考慮其與價值類型的相關性。
第十三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獲取必要信息,并分析信息來源的可靠性,恰當利用信息。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利用專家工作,但應當履行必要程序恰當利用專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