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錦鯉”們:
“雙十一”大促、圣誕大促、年終大促……您準備好拉動(duo)DGP(shou)了嗎?滿減、贈品、抽獎……您會是下一個“錦鯉”嗎?
等等!這樣的“天外來財”是不是要交個人所得稅???
哈哈!申稅小微已經給所有現時的、潛在的“錦鯉”們整理了一份超級有用的小貼士,一起來看看吧~
情形一 滿199減50之類的“滿減”活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以下簡稱財稅〔2011〕50號文件)相關規定: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二 買手機贈話費之類的“買贈”活動
根據財稅〔2011〕50號文件相關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三 積分兌換禮品
根據財稅〔2011〕50號文件相關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四 來店即送禮品禮券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相關規定:除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外,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形五 滿額抽獎活動
根據財稅〔2011〕50號文件相關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
對于情形四與情形五中應稅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予以確認: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參考文件: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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