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注意:原先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曾規定: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也可以作為捐贈稅前扣除的憑證。但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已將其廢止。但是鑒于27號公告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在2019年度發生的公益捐贈如果取得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在2020年5月31日前開展的針對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中仍應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同時,個人2019年度發生的公益捐贈,也可以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扣除。
二、目標脫貧地區捐贈票據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在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對該政策的解讀中明確,企業發生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時,應及時要求開具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注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并妥善保管該票據。因此,企業發生目標脫貧地區捐贈支出,應注意取得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上應注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否則不允許據實扣除。
三、疫情防控捐贈扣除特殊憑證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公告第二條明確,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因此,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應取得醫院開具的接收函作為扣除憑證。
四、單位統一捐贈下個人所得稅扣除憑證
疫情防控期間,不僅廣大企業積極參與了疫情防控物資的捐贈,社會各界人士也為疫情防控積極捐款捐物,同時,不少企業也組織員工進行集體捐款,那么參與了企業組織的集體捐款的個人如何進行個稅的扣除呢?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九條的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因此,個人如果參與公司組織的統一募捐活動,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