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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及籌劃分析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2052
                                     
                                    案例:甲公司主營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兼營鋁合金門窗安裝業務。201×年3月,銷售給乙公司鋁合金門窗取得產品銷售收入23400元,同時取得為乙公司安裝所銷售門窗的勞務收入7020元。201×年4月上旬,銷售給丙公司鋁合金門窗取得產品銷售收入11700元(本次未提供安裝勞務)。同月下旬,甲公司又為丙公司安裝丙公司自行購買的鋁合金門窗,取得勞務收入5550元。

                                    以上收入均含稅,均通過銀行收取,且銷售與安裝鋁合金門窗的收入能分開核算。請問甲公司應如何計繳3月和4月的增值稅?

                                    解析:本案例表面上的問題是甲公司在3月和4月分別收取的銷售產品及勞務收入應該如何納稅,但主要問題實際上是為了弄清楚甲公司這倆月分別提供的安裝勞務的屬性,即對提供的安裝勞務究竟應該定性為混合經營還是兼營行為,在弄清楚該問題后,才能正確判斷對甲公司收取的這兩筆勞務收入究竟是按照銷售貨物還是按照銷售勞務納稅。

                                    兩筆銷售業務應納稅情況及會計分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對混合銷售所下的定義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睂φ赵摱x,3月份的兩筆銷售業務具備了該定義的全部特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盡管銷售鋁合金門窗屬于銷售貨物,單獨提供門窗安裝勞務屬于銷售服務中的建筑安裝服務,但甲公司該月銷售鋁合金門窗及同時提供的安裝勞務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且兩項銷售行為從邏輯上有著緊密的從屬關系。

                                    二是甲公司銷售鋁合金門窗并同時提供安裝勞務兩項銷售行為的對象系同一銷售對象乙公司,且銷售款項均向乙公司收取。

                                    所以,甲公司3月份銷售鋁合金門窗給乙公司并同時提供的安裝勞務應該定性為混合銷售。但是,由于甲公司屬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所以,應該按照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單位銷售貨物的適應稅率一并計繳17%的增值稅。

                                    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收到的銷售總收入為30420元(23400 7020)。

                                    不含稅收入為26000元(30420÷1.17)。

                                    增值稅銷項稅額為4420元(26000×17%)。

                                    相關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04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6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420

                                    3月份兩筆銷售屬于兼營業務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同時又兼營鋁合金門窗安裝業務。

                                    這里的“兼營”屬于商事登記制度對企業經營不同種類業務所使用的專業術語,而稅法對“兼營”的概念僅是指納稅人從事不同銷售行為如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工商登記確定的兼營不等于從稅法角度判斷的兼營,兩種“兼營”概念的含義不同,所以,在納稅問題上判斷是否屬于兼營業務時,必須遵從稅法的規定。

                                    混合銷售指的是一項銷售活動中的兩項銷售行為之間必須從邏輯上有著緊密的從屬關系。其邏輯關系是:因為有了A,才有了B,B的發生以A的發生為前提,且兩者之間有著密切關聯,這是判斷混合銷售的關鍵。結合本案例,因為有了銷售鋁合金門窗的業務在先,甲公司才同時提供了為其所銷售鋁合金門窗進行安裝的業務,兩者之間有著密切關聯,這兩項業務才屬于混合銷售。

                                    必須注意的是,如果甲公司在幫助乙公司安裝鋁合金門窗時,又同時為乙公司提供了與所銷售鋁合金門窗業務不相關的其他業務,如水電安裝、鋪設地板、家具油漆、墻面粉刷等業務,因為這些業務都與銷售鋁合金門窗業務沒有關聯,不構成混合銷售,屬于各自獨立的銷售行為,所以,應該按照兼營行為處理。

                                    4月份兩筆銷售業務應納稅情況及會計處理

                                    盡管甲公司4月上旬銷售過鋁合金門窗給丙公司,但這次銷售并未同時給丙公司提供安裝勞務,4月下旬甲公司提供安裝勞務的是丙公司另外購買的鋁合金門窗。所以,有別于3月份銷售的情況是,盡管甲公司在兩月均分別向乙公司和丙公司提供了銷售鋁合金門窗銷售和安裝勞務,盡管兩項業務的銷售對象相同,但甲公司4月份對丙公司提供的鋁合金門窗銷售和安裝業務屬于各自獨立的兩項業務。

                                    甲公司銷售與安裝鋁合金門窗的收入能分開核算,這說明如果確認為兼營行為,則可以按照兩項業務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反過來,如果不能分開核算,則應該按照兼營業務中高稅率的業務計繳增值稅。在本案例中,如果按照高稅率,則應該按銷售貨物17%的稅率計繳增值稅,這對企業很不利。

                                    綜上所述,甲公司4月份向丙公司提供的銷售鋁合金門窗和鋁合金門窗安裝勞務不屬于混合銷售,屬于兼營行為,分別定性為銷售貨物和銷售勞務,應按照應稅貨物17%和應稅建筑勞務11%兩種稅率分別繳納增值稅。

                                    鋁合金銷售收入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銷售收入為10000元(11700÷1.17)。

                                    增值稅銷項稅為1700元(10000×17%)。

                                    建筑安裝勞務收入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銷售收入為5000元(5550÷1.11)。

                                    增值稅銷項稅為550元(5000×11%)。

                                    以上兩項應納增值稅額及銷售收入合計:應納增值稅額合計為2250元(1700+550)。

                                    主營業務收入合計為15000元(10000+5000)。

                                    借:銀行存款17250

                                    貸:主營業務收入———鋁合金門窗10000

                                    主營業務收入———門窗安裝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250

                                    稅務籌劃思路

                                    從上述銷售案例可以看出,甲公司在兩個不同月份中均從事了兩種業務,即鋁合金門窗銷售和鋁合金門窗安裝,但前一個月從事的鋁合金門窗安裝系甲公司自己所銷售的門窗,是銷售自己所生產產品行為的延續,應該判斷為混合銷售。而后一個月所安裝的鋁合金門窗不是自己所銷售的產品,與自身銷售產品無關,屬于各自獨立的銷售業務,所以應該判定為兼營行為。

                                    對這兩項業務的不同納稅處理存在著明顯的稅率差和稅負差。當判斷為混合經營業務時,兩項銷售業務一并按照銷售貨物17%的高稅率繳納增值稅;當判斷為兼營行為時,其中的鋁合金安裝業務則按照建筑安裝服務11%的低稅率繳納增值稅。很顯然,這就給企業納稅籌劃帶來了無限遐想的空間。

                                    對于主營業務和兼營業務存在稅率差異的企業,一定要注意分別核算主營和兼營業務的銷售收入,即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目和稅率的收入,否則將會被稅務機關按照高稅率的業務一并計算繳納增值稅,由此增加企業稅負。所以,企業分開核算兼營業務收入實際上是基本的納稅籌劃。

                                    必須注意的是,當主營業務稅率偏高時,一些企業很可能為了降低稅負,將混合經營故意篡改為兼營行為,如將原本僅是銷售貨物兼提供安裝勞務的一份合同改為銷售貨物和提供安裝勞務兩份不同的合同,同時將收款和入賬時間故意錯開。這種過度籌劃很可能一時得逞,但實際上給企業自身潛伏了很大的涉稅風險。所以,企業不僅要正確認識對混合經營和兼營行為的納稅籌劃,不能故意混淆,而且還必須清晰、準確核算各自的業務收入,以防止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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