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公司是商貿企業,主要從事空調銷售,B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主要業務是空調安裝和其他安裝,并繳納營業稅。A公司銷售空調繳納增值稅,同時所銷售的空調由B公司安裝,B公司收取安裝費,并開具營業稅發票。
請問A、B是否符合納稅規定?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混合銷售是對一個納稅人的一項銷售行為來說的,A、B公司在流轉稅上屬于不同的納稅人,A公司負責銷售B公司負責安裝,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需要提醒的是,A公司不能為少繳稅款而在A、B公司的銷售額間進行不合理的分攤,否則稅務機關可以核定A、B公司的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ㄒ唬┌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ǘ┌雌渌{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ㄈ┌唇M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ㄒ唬┌醇{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ǘ┌雌渌{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ㄈ┌聪铝泄胶硕ǎ?BR>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