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用于符合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三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2.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需要符合什么條件才能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四條規定,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3.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時效限制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六條規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和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4.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什么情形,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七條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未按本公告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近一個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5.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哪些情形,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違反規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
?。?)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6.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哪些情形,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九條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7.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會對外發布名單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規定:“十、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按權限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spanstyle="color:rgb(0,0,255);">
8.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需要什么票據?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規定:“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9.企業或個人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規定:“十二、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spanstyle="color:rgb(0,0,255);">
10.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如何確認捐贈額?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十三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